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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所提出的“限制死刑”,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限制死刑,而是要限制相对意义上的死刑-剥夺犯罪人生命。我们并不是单纯限制形式意义上的死刑,而是限制对罪犯生命的剥夺。而死缓的适用,虽然在形式上是死刑判决,却在实质上限制了“杀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限制死刑”才与死缓适用具有共性,所以才有了适用死缓限制死刑的说法,其实质含义是适用死缓限制“杀人”。唯有在此意义上,死缓才可能被我们所利用。所以我们说,死缓制度能起到“少杀、慎杀”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