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的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共七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这对于人们无论是基于个人爱好,还是生活情趣或工作需要而饲养动物,同时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尊重他人生活,将起到巨大的教育、规范和管理作用。笔者结合案例,阐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启示和体会。案例中,李女士一再强调其饲养的宠物狗对罗老先生没有实施叫、咬、扑、抓等加害行为,也一再强调其饲养动物的合法性。但从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来看,无论邻居饲养了什么样的动物,相邻的人们都会提醒家人,尤其是孩子也特别注意。因此,无形中饲养动物就给相邻人家增加了时时要注意防范伤害和危险的生活氛围压力。饲养人牵带动物外出到公园、绿地或是电梯、通道等公共场所,无形中又给周边的人们带来社会压力。从法理上讲饲养动物本身就对周边的人们构成危险和随时可能发生的损害,也就对周边不饲养动物的人们正常、安逸生活产生一个潜在的不公平。因此,法律在不完全禁止人们饲养动物的同时,对饲养动物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以维护社会公德和绝大多数人的正常生活利益,并在两者之间维持一个法律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