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罗马法上由家父所有的财产,本质上是家庭财产,即家产。家父所有制不过是实现财产家庭所有的法律技术。这一法律技术以家庭团体中家父人格的单一性为基础。相应的,以成员法律人格的多元性为特征的古罗马合伙团体,则衍生出合伙人共有的团体财产结构。在近代个人主义观念之下,共同共有概念的确立,标志着个人伦理法律人格在团体中的崛起。因此,是否奠基于团体生活关系、是否蕴涵着团体生活对于个人财产自由之限制的理念,是共同共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罗马法上由家父所有的财产,本质上是家庭财产,即家产。家父所有制不过是实现财产家庭所有的法律技术。这一法律技术以家庭团体中家父人格的单一性为基础。相应的,以成员法律人格的多元性为特征的古罗马合伙团体,则衍生出合伙人共有的团体财产结构。在近代个人主义观念之下,共同共有概念的确立,标志着个人伦理法律人格在团体中的崛起。因此,是否奠基于团体生活关系、是否蕴涵着团体生活对于个人财产自由之限制的理念,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根本区分点所在。
其他文献
调解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具有悠久的历史。构建以行政调解为主导的行政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因应了政府职能调整、行政模式转换的现代行政趋势。行政调解是国家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形式,是行政主体管理社会事务、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各级政府部门采取行政调解方式解决处理社会上大量产生的源头性矛盾,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优势。应当通过加强立法,扩大行政调解范围,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加大行政调解宣
《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以来,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件频发。在婚姻登记行政诉讼中,违法当事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婚姻登记机关没有过错却承担败诉结果,违法行为与违法责任不对等。无成本违法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导致婚姻登记机关、公民和人民法院无所适从,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法律对婚姻纠纷处理实行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双轨制,且互不衔接,导致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相互冲突。解决婚姻登记机关无过错败诉
本文将力求通过对当前老龄化社会发展问题的分析研究,科学提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养老服务方面的职能,以及政府如何应用市场与社会手段开展养老服务工作、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新思路,为读者提供借鉴作用。
以科技行政处罚为核心的科技行政执法对法治北京、科技北京的建设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首先介绍了北京市科委所享有的科技行政处罚权主要存在三个领域:一是实验动物管理,二是技术市场管理,三是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尽管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的依据在总体上较为充足,但这些法规、法章存在一些规范性不足的问题,因此在执法时,应该按照《立法法》所确立的法律适用的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下位法与上位法存在不
首先对世界城市的政府治理概况进行了介绍。其次,叙述了北京治理模式和理念的选择。基于采取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型的治理模式,在重视培育成熟的公民社会同时,应重点加强政府与公务员队伍建设。在治理中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要相结合,加强公共产品提供的市场化和社会化,并在解决处理纠纷中采用多元化的调节机制,确保在有法制支撑的基础上推进各项事业。
论文从行政复议制度实施效果的角度论述了,行政复议制度虽已在我国发展近20年,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的原因,在于现行复议审查制度不完善、不科学。因此,论文从质疑现行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开始,认为书面审议与行政复议的公开原则不符、与行政复议的争讼特征相违背并且不足以查清案件事实;而现行听证程序也存在启动困难、人员组成单一、专家的作用也未能充分发挥等问题。随后,作者对比各国复议
本文在分析冲突的表现及原因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冲突的三条路径:一是在信息公开的操作层面上,要综合适用公共利益原则、主体参与原则、可克减性原则、可分割性原则进行利益衡平,有效识别并消减冲突;二是在立法层面上,要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特别是对于信息公开例外情况要有清晰的界定;三是在司法救济的层面上,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强化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采用适当的庭审方式,从而合理运用司法手段解决冲突。
公民参与社会政策制定,对于推进社会民主、提高政策的科学性、提升政府的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都具重要作用。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应该通过完善配套制度设计、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发展、充分发挥媒体积极作用、大力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积极培育参与性政治文化,不断提高公民参与社会政策制定的程度和水平。
分析了中国固有民法的状况,中国古代民事法律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并在国情、社情的影响下形成了鲜明的一些特点。虽然起源很早,而且发展至清朝也己呈现出法典化的趋势,但总的说来民事法律发展缓慢,始终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民法典:这是由于中国古代的国情条件所决定的。
本文通过分析日本民法学史上著名学者之一我妻荣(WAGATSUMA)Sakae1897-1973)对中华民国民法典的注解,试图考察既法典继受之外,东亚近代法制史上学说继受的主要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