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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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从行政复议制度实施效果的角度论述了,行政复议制度虽已在我国发展近20年,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的原因,在于现行复议审查制度不完善、不科学。因此,论文从质疑现行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开始,认为书面审议与行政复议的公开原则不符、与行政复议的争讼特征相违背并且不足以查清案件事实;而现行听证程序也存在启动困难、人员组成单一、专家的作用也未能充分发挥等问题。随后,作者对比各国复议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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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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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从行政复议制度实施效果的角度论述了,行政复议制度虽已在我国发展近20年,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的原因,在于现行复议审查制度不完善、不科学。因此,论文从质疑现行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开始,认为书面审议与行政复议的公开原则不符、与行政复议的争讼特征相违背并且不足以查清案件事实;而现行听证程序也存在启动困难、人员组成单一、专家的作用也未能充分发挥等问题。随后,作者对比各国复议规定、结合我国国情,认为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复议制度可资借鉴,其共同特点在于:设立行政审判委员会、重视复议机关以外的专家参与、以口头审查为原则,以书面审查为例外。最后,结合“石景山经验”,作者提出了一种新的复议审议方式,即“行政复议公开审议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以公开审议为原则,书面审议为例外、建立由专家全程参与的复议委员会制、采用程序灵活的“圆桌会议”形式、注重当事人的协商与和解。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复议的民主和监督,提高复议机构权威性与说理性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同时圆桌会议和注重和解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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