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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5年12月巴黎气候变化大会的召开和《巴黎协定》的签订,以及我国政府在2016年4月22日正式签署《巴黎协定》,中国政府承诺将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更大的贡献。作为降低碳排放最重要的市场手段之一,我国早在2011年底就启动了两省五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2014年9月发布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全国碳市场建立和完善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完善的法律法规。国家发改委作为碳交易主管部门,于2014年12月10日制定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全国碳交易活动进行规制。但是该管理办法只是一部部门规章,目前我国还未制定统一的碳排放交易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从《管理办法》以及各交易试点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看,碳交易主要涉及碳交易主管部门和重点排放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后者不仅是碳减排的行为主体,也是碳交易法律法规主要的规制对象。本文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发,主要讨论碳交易活动中与行政诉讼相关的行政法律救济问题,以明晰碳交易主体(主要是重点排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探讨第三人诉讼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