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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历史演变体现其从债权人利益本位,到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再到融入社会利益的价值取向转变。学理争议反映各学说对破产管理人独立性、中立性和专业性特征的共性认识。我国借鉴美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因缺乏破产财团的制度基础而产生矛盾,无法应用破产财团受托人说。综合价值取向、性质特征和立法依据,我国破产管理人应定位为法院主导下的独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