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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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圣经》中记载,移居到埃及的以犹太人,勤奋劳动,以擅长贸易著称,积攒了许多财富,这引起执政者的不满。加之执政者对以色列人的恐惧,法老下令杀死新出生的犹太男孩。摩西出生后,母亲为保其性命,“就取了一个蒲草箱,抹上石漆和石油,将孩子放在里头,把箱子搁在河边的芦荻中。”后来,被来洗澡的埃及公主发现,带回宫中。摩西长大后,一次失手,杀死一名殴打犹太人的士兵,为躲避法老的追杀,摩西来到西乃岛的米甸,娶祭司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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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圣经》中记载,移居到埃及的以犹太人,勤奋劳动,以擅长贸易著称,积攒了许多财富,这引起执政者的不满。加之执政者对以色列人的恐惧,法老下令杀死新出生的犹太男孩。摩西出生后,母亲为保其性命,“就取了一个蒲草箱,抹上石漆和石油,将孩子放在里头,把箱子搁在河边的芦荻中。”后来,被来洗澡的埃及公主发现,带回宫中。摩西长大后,一次失手,杀死一名殴打犹太人的士兵,为躲避法老的追杀,摩西来到西乃岛的米甸,娶祭司女儿西坡拉为妻,生有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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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国法学的方法论研究较之德国等国家远远落后,在刑法方法论研究方面,也还处于萌芽状态。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刑法学的方法论问题,如2004年11月,以著名刑法学者陈兴良、梁根林等牵头主办的“全国中青年刑法学者专题研讨会”就在深圳进行了以“刑法方法论专题研讨会”为主题的研讨,并出版了《刑法方法论》一书,该书的出版,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学界对于刑法方法论的重视与研究。但该书中,对于刑法“类型化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进行经济转变。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一方面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尚未完全被打破,另一方面,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发育之中,经济运行中出现许多漏洞,给经济犯罪以可乘之机。在向市场经济转型中,社会分配政策存在不合理之处,贫富差距持续拉大,使一部分人心理失衡,不惜用犯罪手段手段获取财富。除了体制方面的因素,经济管理工作也存在许多漏洞和薄弱环节。一方面是规章制度不完善,监督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地不断深入,法律不可避免地要进行调整和修正,刑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也必然要进行相应地革新。这就要求我们对传统的刑法观念要进行全面的反思,树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刑法观念,制订与之相符的制度和规则,以便于充分发挥刑法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而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完善和变
刑法立法模式是指一个国家进行刑法立法时所采取的模式。由于各国所属的法系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或者相同社会制度的不同国家的刑法立法机关及其权限、立法程序的不同,使得各国的刑法立法模式各具特色且呈现出多样性。①从世界各国的刑法立法模式来看,主要表现为两大法系所采用的不同的刑法立法模式。英美法系的传统刑法立法模式表现为简单的法律(刑法典或单行刑事法规、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中的刑事条款)加上复杂的判例(判例实
当今中国社会是一个典型的多元社会,但是它与西方社会的多元化不同,它是一个断裂的、分层的纵向多元社会。一切宏观的社会问题的探讨,都需要基于这个现实。①刑事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植于特定社会环境之中才具有生命力。这就要求,刑法立法模式必须与社会发展变迁相协调。一、刑事立法模式的细微变化:立法的商谈过程当前中国社会正呈现出一种显著变化:以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为支撑的信息正在改变着社会,改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紧闭的国门开始向世界开放,中国的经济开始与世界接轨。思格斯说:“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改革开放发展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1978年国内生产总值为3645.2亿元,2008年国内生产
毒品带给人类的苦难是没有国界的;世界各国都痛感毒品对国民个体的身心甚至是整体民族性的巨大破坏作用。这也不难理解各国刑法在对毒品犯罪配之以严厉法定刑的同时,也对各种类型的毒品犯罪行为进行了相当详尽的规定:以异种方式作用于同种类的毒品会成立不同的犯罪①;就是以相同的手段作用于异种类的毒品所成立的犯罪也不相同②。毒品犯罪的罪名也规定得非常复杂,难以为强调“简明扼要”的现代刑法典所囊括。
1949年以后的禁毒立法从历史上秉承了自晚清以来三次禁毒运动的成果。所谓“三次禁毒运动”是对晚清、民国禁毒历程一个典型但并非完整的概括。即1839年,在道光皇帝支持下,以林则徐“虎门销烟”为代表的第一次禁烟运动。前期作为晚清新政的一部分,后期是作为民国初年政府除旧布新、巩固新生政权的各种社会改革一部分的第二次禁毒运动。第三次禁毒运动,始于南京国民政府1935年推出“六年禁烟”“两年禁毒”计划,包括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方式问题,即本罪危害行为表现为作为、不作为、持有抑或其他,在学界一直存在较大分歧。④各种分歧意见的背后,是人们在两个认识环节上存在不同的意见:一是人们对本罪危害行为的内容把握不一。②储槐植教授认为,本罪的客观要件蕴含在刑法第395条第1款前段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之中,“它具体包含三因素:(1)持有。(2)明显超过合法收入。(3)差额巨大
近年来,一些单位或不法分子以高息高利为诱饵,打着各种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这类案件往往具有以下特点: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集资手段多样,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犯罪;一涉案主体多,处理难度大;集资产变现困难,集资户的利益难以保障。犯罪分子通过高额利息、高额回扣等方式非法向社会吸存资金,或者以投资、入股、资金互助等方式变相吸存资金,不仅严重扰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