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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多法域的国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都有自己各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和刑法制度,但是无论是我国刑法还是香港刑法、澳门刑法、台湾“刑法”,其共同的目的都是遏制犯罪,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安全,使普通人远离犯罪,使犯罪人重返社会,最终达到社会的和谐。而这一目的能否达到,可以从累犯问题与累犯制度的设置上窥豹一斑,了解其大概。鉴于此,对同属于大陆法系且有成文法传统的澳门、台湾的累犯制度和英美法系的香港的累犯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就显得意义重大,笔者也寄希望于通过此问题的研究,对我国刑法完善累犯制度有所裨益,对立法与理论探讨有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