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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学者论及元代的杖刑,都以尾数用七形容,并称为元代国策之一。这是因为,元代杖刑的规定,不同於历代以十为尾数之制,而是采取笞杖十减三之制,凡判杖刑,由轻至重,分别为七下至一百零七下,均以七为黾数。此制,回异於其他朝代,仅实施於元代。
其实,元代的杖刑,在以七为尾数之制外仍有部分施以十为尾数。
原因有二:其一,元初时,囿於法制未备,朝廷遂秉持有法依法,无法援例之原则,允许各地法司在问案推鞠时,援引或斟酌「旧例」,以为定刑依据,断遣施行,遂有杖刑以十为尾数之制。
其二,朝廷虽於至元八年後,废止旧例,禁法司判决杖刑以十为尾数之制。惟,经由皇帝诏令颁行,判决以十为尾数之杖刑,则不在禁止之列,继续沿用。此因,诏令代表皇帝意志的延伸,甚至等同於皇帝,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不得抵触。此举,造成元代存在杖刑以十为尾数之制,范畴包含刑事、粮税、婚姻、风俗等,事涉广泛,案由复杂,惟案例较少,鲜为人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