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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活动是一个由多主体参与的连续性过程,在媒体上发表的新闻大致要经历信息采访、撰稿、发表、转载或转播等若干个环节。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新闻侵权,受害人往往会将侵权新闻的信息提供者、作者、初次发表侵权新闻的原载新闻机构以及重复传播者列为共同被告而一并起诉。而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重复传播者往往强调自己只是转载或转播他人已经公开发表的新闻,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主张将侵权责任推卸给原载新闻机构;而原载新闻机构则强调“文责自负”,主张将责任推给创作侵权新闻的作者:而作者则主张该侵权新闻的成立主要归因于信息提供者的资料失实……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规范新闻侵权问题,《民法通则》对此又未设有明文,由此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在信息的提供者、作者、新闻机构、重复传播者之间难以确定侵权的责任主体以及不同主体之问的责任承担。由王利明教授负责制定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侵权行为法部分》(以下简称专家建议稿)对新闻侵权设有专节,对新闻侵权的内涵、形式、抗辩、责任主体以及救济等制度进行了比较周全的规定’,这对规范我国新闻活动无疑会发挥积极的作用。本文拟就专家建议稿中的关于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制度予以分析检讨,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