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检察工作机制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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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由“软”变“硬”,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从工作机制的角度,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工作机制,以切实解决法律监督合力不足、手段乏力、渠道不畅、效果不强、环境不优等问题,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增强,切实担负起法律监督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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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采信力之争等难点问题。《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赔偿模式发生明显变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再成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主要依据。本文通过回顾《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医疗损害赔偿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以及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赔偿责任规定的解读,提出了《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医疗损害赔偿鉴定的相关制度设计的构想。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医疗损害鉴定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目前,医疗损害鉴定仍然存在着两元化的鉴定体制,即医学会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和鉴定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种模式利弊共存,如何在两种模式中进行取舍并不断完善,是本文的探讨要点。
随着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发生,各类鉴定意见书成为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然而现实福建存在的司法鉴定重复鉴定问题也日益困扰着医患双方,甚至也困扰着法官和司法鉴定人。本文试就两例二次鉴定不同鉴定意见案例法庭采信及判决,初步探讨司法鉴定不同意见质证的重要性,并就其形式提出一种新的尝试。
《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近两年,医患关系依然紧张。医疗损害处理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提高处理的效率、水平和公正性,就医疗损害纠纷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剖析,以期达到良好的效果。
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性与法律性统一的特点。依据《侵权责任法》构建的医疗损害鉴定的项目中,包括很多法律性质的判断,如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等。本文基于医疗损害鉴定的准司法性对程序正义的需求,融合现有的两种鉴定模式中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程序规则,对其加以补充完善,力求形成完整、统一、系统化的医疗损害鉴定程序规则。为便于行文,本文把两种鉴定模式中涉及医疗的鉴定统称为医疗损害鉴定,除非必要时,不做医疗
检察机关的调查权是法律监督机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对于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科学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从调查权的性质,当前推行的意义、价值,调查权与职务犯罪初查、侦查权之间的关系进行初步探讨,旨在推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管机制。
本文首先分析了基层检察机关与科学发展的关系,然后以广东省基层检察机关为例探讨了检察机关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最后指出依靠党委人大政府的力量,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大力推进检察机关治理方式的改革,促进基层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检察机关价值定位关系到检察机关内部资源整合、检察机关的改革发展和我国宪政体制及国家和社会政治稳定。本文认为我国检察机关的价值定位应为法律监督机关。针对我国法律监督制度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方案,旨在为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提供依据。
科学发展观是我党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形成的新的执政理念,对我国社会土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蕴含着深刻的指导意义。检察工作必须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深刻领悟其对检察工作指导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检察职权内部配置,强化法律监督,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本文首先阐释了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内涵,然后分析了当前制约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基本因素,最后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探讨了检查机关管理机制的改革方案,为实现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完善法律监督体系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