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中法官角色探析

来源 :中国心理学会,中国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nqir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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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一般要求法官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少年审判中去。本文试图通过对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分析,观察在少年刑事司法过程中法官的角色是如何定位的,并期望通过这种角色定位的分析,为今后相关配套措施和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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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推行国家意志的一种工具,刑罚,就其本身而言,是不具有什么目的的,但是,却不能由此得出国家在运用刑罚权的过程中也不具有什么目的的错误断言。一般而言,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在运用刑罚权的过程中所希望取得的客观效果,对于这一点,学界已经达成共识。本文探讨了刑罚目的间的报应和预防,报应和预防是不能兼容在刑罚目的之中的,这是由正义的不可分性决定的;由于有了罪刑均衡原则的限制,一般预防说具有的功能包含了报应说
本文例举了许霆、何鹏案例,研究了量刑原则的特征及依据,分析了我国量刑原则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量刑裁量权行使的完善建议。
刑罚裁量是刑事审判中重要的环节,事关对司法活动公平与正义的评价,本文就完善量刑提出了一些看法。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既包括定罪的公正也包括量刑的公正。从保障人权的角度看,量刑对被告人的影响比定罪要大得多,而且量刑在总体上的均衡对于满足社会公众的平等需求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因此,量刑制度的正当性就在于其能够满足对被告人的(相对)恰当的刑罚确定,满足社会公众对相同犯罪给予同等处罚的一
本文从许霆案说起,提出定罪优于量刑的刑法思维已偏离了民众思维本文试图寻找第三条道路:在初步判断的罪名会导致量刑过重时,应允许法官适当改变罪名,实现量刑公正,让罪名为公正量刑让路,不能把准确判断罪名作为优于量刑的司法重心。就许霆案而言,如果认定为盗窃罪会使量刑明显过重,那么,应允许法官通过实质解释、选择其他罪名(如侵占罪),实现刑法的终极目的——公正量刑。本文探讨了量刑优于定罪这一问题。
尽管刑法确立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是,做到绝对的罪刑均衡只是一种理想。“自从社会划分为阶级以来,最好的刑法也不过是相对公正的刑法。”不过,这并不影响人类对量刑均衡的追求。“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正义意识的法律思想。深深地根植于人们的人格感之中。”在刑法领域,要维护公平正义,就必须做到罪刑相适应。而正义是我们所不能舍弃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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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纪东曾指出:“少年法之理论,与传统之刑事法理论(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理论),虽多距离,然对旧日之刑事法,正有推陈出新之作用。刑事法之改正,将于少年法始肇其端。”“今后刑事法改正之途径,均可于少年法之检讨,见其端倪。”正是基于“刑事法之改正,将于少年法始肇其端”之理念,并考虑到目前司法机关正致力于拟定统一量刑指南以规范量刑活动,而刑法理论界也越来越热衷于对量刑规范化、量刑基
《论持久战》是毛泽东同志的军事名著,是指导中国人民夺取抗日战争伟大胜利的纲领性文件,其中蕴含着丰富的哲学内涵和斗争智慧。重温《论持久战》,对于新时代党员干部汲取斗争智慧、发扬斗争精神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新时代党员干部面临新的伟大斗争,应不断强化斗争意识,发扬担当精神,增强应对风险挑战的能力,在实践磨砺中练就扎实过硬斗争本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场新的"持久战"贡献力量。
坞壁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最为普遍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对此学术界已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提出诸如坞壁一般由乡里有威望的大族豪强担任头领,以其宗族、宾客为核心,招聚阊里乡亲和各路豪杰共同组成,其基层多为各地的流民,汉族坞主与刘聪、石勒等胡族统治者的关系是相互合作又彼此制约;两晋之际的流民坞壁是永嘉之乱、五胡之乱北方流民形成迁徙浪潮下遍地出现的;坞壁不仅是难民的群体,而且是一种以高尚道德的统率者为核心的共同
心理危险性罪犯即心理明显偏离常态,存在伤害人身、损毁重要财物和其他严重破坏监管秩序的明显欲念,可能付诸于行动的罪犯。本文介绍了对“心理危险性罪犯”可以实行预警管理的依据,并说明对“心理危险性罪犯”实行预警管理是心理矫治工作及监管改造工作的实际需要。最后例举预警个案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