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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近十年来,我国因体育伤害死亡人数达181人,学校体育伤害已成为当前的热点问题之一,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呈发生频率高、责任认定难、原因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且无论学校是否有过错,法院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判定大都将学校作为事故责任承担主体。此类现象使很多学校"谈责色变",学校为减少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用一些相对"柔和"的项目来取代高难度、高强度的运动项目。显然,学校的这些做法无异于因噎废食,不利于学校体育工作的健康发展。目前,国内对学校体育伤害的研究可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学校体育伤害的成因、预防及域外借鉴研究;第二类是法理角度对学校体育伤害的责任与救济研究。从总体上看,法理研究和个案分析研究是该领域研究的主要模式,缺少基于学校体育伤害案例的大数据研究。为弥补学校体育伤害大数据研究的空白,展现我国学校体育伤害司法审判现状,归纳事故主要特征,提出从根源性预防措施,本文拟对搜集来的2312例裁判文书进行研究。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用实证研究和荟萃分析法(Meta-analysis),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为研究对象,以搜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在无讼网上以"体育伤害"、"体育纠纷"、"体育课"、"民事"等为关键词,以2008年1月-2018年11月为筛选时间段进行检索,在不排除有个别遗漏的情况下,共获得一审和二审已审理终结的2415例裁判文书。本文研究范围为国内小学至大学阶段的普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故剔除了教育培训机构、体育学校等不相关的裁判文书103例,据此得到2312例有效案例。运用NoteExpress、NVivo11软件对相关文献、裁判文书进行编码处理,归纳学校伤害事故特征和司法司法审判现状。研究结果: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比较普遍,近十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发生,劳务输出多以及体育运动开展情况好的省份事故相对较多,东部地区案件略少于中西部地区,但差异性不大。同场对抗类运动引发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几率最高,其次为田径类项目,体操类和隔网对抗类项目引发事故几率较低,具体原因与各类运动项目特点、各类运动项目在学校的开展情况、学生自身对运动技能和风险认知的掌控有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多发于小学、初中学段,原因与不同学段的体育课程目标、学业压力不同导致各学段体育人口基数不同有关;受害群体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为主,这主要与不同阶段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不同有关。四肢是学生在事故中受伤最多的部位,原因在于大部分运动都是以四肢为主,且在运动过程中,下肢和上肢一般分别作为第一着力点和支撑点存在,受伤几率远高于其他部位;值得注意的是小学生受伤部位多为牙齿,原因与小学生平衡能力差,事故发生时脸部着地有关。学生事故受损程度分未伤残、伤残、死亡三种,事故伤残率达71.1%,骨折是最多的致残方式,而死亡率达到了7.8%。共同承担(受害人、加害人、学校或保险公司)责任是判定事故责任的主要方式,学校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损失的主要承担者,且购买体育运动伤害保险人数明显偏少;由此看出,体育运动责任主体呈多元化态势,体育伤害事故致因多样化,我国体育淖陷存在巨大漏洞,学校承担责任的比例要远高于学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诱发原因可分为学校因素、学生因素、运动自身风险3种,其中学校因素、学生因素是外因,而运动自身风险为内在因素。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诱因多种多样,在单一诱因引发的事故中,运动自身风险所占比例最大,综合来看学校因素是重要原因;在多重诱因引发的体育伤害事故中,教师因素所占比例最大;从整体来看,学校因素是主要诱因,运动自身风险次之。目前我国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存在的问题有:学生与教缺少安全教育、体育运动相关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与国外等发达国家相比研究起较晚,尤其缺少相关风险管控制度和安全保险制度。研究结论: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发生,东部地区略少于中西部地区,且劳务输出大和体育运动开展情况好的地区事故较多;同场对抗类和高强度的田径类运动项目引发事故较多,事发原因多与运动自身风险和学校开设体育运动项目有关;小学和初中阶段是事故的高发学段,体育中考使体育人口剧增是促使中学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从整体来看,学生受伤位置多为四肢,值得注意的是小学生牙齿受伤较多;伤害事故大都会使学生致残,骨折是最多的致残方式;事故大都是由多重因素诱发的,学校因素是主要诱因;事故共同承担责任较多,学校是事故损失的主要承担责任者,学校体育保险存在巨大漏洞。结合样本案例和我国学校体育运动伤害实际情况,笔者建议从加强体育安全教育、健全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完善体育安全法规、设立强制体育保险、借鉴国外经验等五个方面来防控和减少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