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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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司法鉴定的话题非常的热门,大家从不同的角度,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总体上可以归结为两种层面:宏观和微观的,宏观的是有关体制的建构和立法上的完善,微观的是有关实践工作的经验总结,表现形式为个案研究占多。在某种程度上两者的进路存在一定隔阂,分别为两个极端,前者过于宽广,而后者过于琐碎。而对于本文即将关注的法医损伤鉴定中鉴定时机这个问题,在宏观方面很少注意,在微观方面,更多的是个案或者经验的漫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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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公安局 318000 温岭市公安局 3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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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司法鉴定的话题非常的热门,大家从不同的角度,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总体上可以归结为两种层面:宏观和微观的,宏观的是有关体制的建构和立法上的完善,微观的是有关实践工作的经验总结,表现形式为个案研究占多。在某种程度上两者的进路存在一定隔阂,分别为两个极端,前者过于宽广,而后者过于琐碎。而对于本文即将关注的法医损伤鉴定中鉴定时机这个问题,在宏观方面很少注意,在微观方面,更多的是个案或者经验的漫谈。本文将选择一种中观的进路,讨论法医学界现阶段对其的认识,从程序的角度挖掘其意义。
其他文献
眼眶骨折是法医临床检验中的一种常见损伤,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九条二款规定,至少可以评定为轻伤,致伤者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伤害罪,要负法律责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笔者在法医实践工作中发现,眼眶骨折在法医鉴定工作中,不仅应对影像学资料进行判读,还应依据医院出具的影像学检查报告或诊断证明书评定损伤程度,同时,也不能忽视了对眼部外伤史的调查、眼眶骨折形成机制、特别是新鲜骨折还是陈旧骨折等情况的分
笔者在检案中遇到1例右眼损伤的患者,经法医学鉴定认为徐德玉的右眼损伤应评定为条件性重伤。理由是:既要考虑到“临界型”的因果关系和“外伤参与度”所达到的《重伤》的后果范围,也要结合30年前木头崩伤右眼致盲的病理基础的病史,既然造成失明说明那次外伤是较严重的,虽然现在医疗材料找不到,但也足以证明眼内有器质性损伤,之后继而形成眼内疤痕,疤痕周围组织脆性增强、弹性相对减弱,张力相对增大、受力也不均匀,鉴于
鼓膜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关键是鉴别外伤性鼓膜穿孔与病理性鼓膜穿孔,以求作出科学的结论。从理论上讲二者的区别并不困难,但在实践中并不容易。特别是耳部损伤前就有鼓膜病变者和鼓膜损伤后继发感染化脓者的鉴别更为困难。因此,本文指出在检验鉴定中要充分了解案情,认真细致地检查,必要时还要走访调查被鉴定人有无鼓膜病史,深入了解知情人,才能去伪存真,做出符合客观事实的科学鉴定结论,这就更需要在法医检案中把外伤性鼓膜穿
在法医伤情检验鉴定中,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外伤性鼓膜穿孔”被认定为轻伤。如何鉴别外伤性鼓膜穿孔与病理性鼓膜穿孔,以求作出科学的结论。从理论上讲并不难,但在实践中并不容易。特别是耳部损伤前就有鼓膜病变者和鼓膜损伤后继发感染化脓者的鉴别更为困难。因此,本文建议在法医检案中把外伤性鼓膜穿孔和病理性鼓膜穿孔的特征熟练掌握。
头部轻度损伤似乎与听力下降无直接关联,但近两年来总是出现头部轻度外伤后一耳听力极度下降的损伤鉴定,外耳无损伤的特点引起笔者注意,将案例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确实存在头部损伤致一耳听力下降,即使目前损伤机理无法查证,仍应承认该损伤导致的听力下降的后果。现结合头部轻度外伤后一耳听力极度下降伤者5名,通过各种检查,排除耳的结构性损伤,将听力下降的原因归结于听神经损伤。而外力是如何导致听神经受损,却无法用检测
耳廓损伤在损伤检验鉴定中较为常见,在评定伤者的损伤程度时,因断离的耳廓手术再植成功与否或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加重耳廓损伤的严重程度而产生争议,笔者就耳廓损伤程度鉴定问题谈谈自己肤浅的认识:耳廓损伤致耳廓变形的损伤程度评定。一般来说,只要没有证据证明伤者耳廓变形是由于医疗不当或其他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均应以损伤的最终结局评定伤者的损伤程度。
2007年8月21日被鉴定人贺某不慎从摩托车上甩下,右肘部着地,某地区医院以“右肱骨裸间粉碎性骨折、右尺骨骨折”收住。出院后因骨不愈合,就诊某大学附属医院,被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陈旧性骨折、右肱骨裸间粉碎性骨折术后。为此,贺某与该地区医院发生漏诊肱骨外科颈骨折医疗争议,经通过对病历资料、影像片以及成伤机制的综合分析,认为某地区医院接诊被鉴定人贺某后“漏诊”了其右肱骨外科颈骨折,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贺
拜某某,男、汉族,32岁,2005年4月25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人住某市级医院接受治疗,临床诊断“左股骨干、左胫排骨开放粉碎性骨折”,于当天行骨折内固定手术治疗,术后病人意识清楚。4月26日上午10点30分许,拜某某突然出现意识不清,反射消失,呼吸困难,给予急救处理,效果不佳,遂转人某省级医院治疗,诊断为“脂肪栓塞;持续植物状态;左股骨、胫腓骨骨折固定术后”。为正确处理此案,本研究对拜某某左股骨、
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成立的面向社会接受个人或机构组织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是一种面向社会的、不隶属于公、检、法部门的鉴定机构,打破了我国一元化的鉴定体制,赋予当事人鉴定委托权、鉴定启动权,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安、检察机关的鉴定结论有疑问时可自行委托其信任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
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不可替代性使其在司法活动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虽然鉴定结论是用法定的科学方法对鉴定客体进行检验鉴别得出的结论,是对事实真相的客观反应,但这种反应归根结底是由有主观思维模式的鉴定人来完成的,故而它必然带有鉴定人的主观印痕,因此鉴定人的素质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信度,是鉴定结论能否成为司法诉讼证据的决定性因素。本文指出鉴定人在法医学鉴定过程中,扎实的法医学理论知识、较强的鉴定能力、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