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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整体上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存在一种持续性消费需求,使得现代律师制度应运而生。但是,考虑到:(1)律师提供了法律服务,却使得律师作为职业群体其自身陷入了巨大风险(被"滥抓、滥拘、滥捕、滥诉、滥判");(2)事实上,现实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人并非都能够"消费"得起律师提供的(高昂)服务(70%以上刑事案件无律师介入);(3)社会整体上支付了巨额成本却并未取得相应收益,收益为零(甚至为负)便使得成本成为非必要支出(数百名律师被"滥抓、滥拘、滥捕、滥诉、滥判",其中的绝大部分最终却又被"宣判无罪");(4)同时,没有律师介入的70%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处境与假设有律师介入后的处境之优劣比较,却无直接量化指标。那么,刑事案件中存在律师的经济性如何体现?或者,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表示,当刑事案件中取消律师及其服务后,社会整体效率是否比存在律师制度要高?本文以"帕雷托最优"理论分析出的悖论为导向进行分析,却得出与现实相反的结论:在现实状况中,抛开国际贸易(反垄断、反倾销)、行政、民事商事领域不论,即使是前文所提到的刑事领域,律师作为职业群体,在中国的数量整体上逐年增高,其中以专打刑事官司的刑事辩护律师也呈增多趋势。概言之,社会整体上对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仍旧存在一种持续性消费需求。因此,"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以及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之间往往是互相冲突、矛盾的,由此引发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伦理困境。本文旨在探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以满足社会总体需要此一双向互动过程中存在着的消费伦理关系,并指出其中的正当性,其构成了法治经济顺利运作的必要成本,同时也是律师获得执业伦理之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