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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切实规范了规划环评的开展,符合我国推行的以可持续发展为策略的环境管理手段,条例中对公参反馈、环评修订机制都有明确规定,但对于规划区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简化和二者应有的联系却没有统一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的评价工作,并应当符合规划环评在宏观层次上的结论,保证规划环评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