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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认定,在法医环节最关键的就是确定被害人的死因和死亡时旬,并结合案发现场周围的环境来建立被害人死亡与肇事逃逸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见,只有明确被害人具体的死因和死亡时间,才能进一步讨论案件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形。第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确定死亡原因的必要性。交通肇事类犯罪的被害人大多死于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或失血性休克,而被害人损伤程度直接关系到肇事者是否有救助的可能。如果被害人所受损伤属于致命性损伤,如极重度颅脑损伤、肢体离断导致的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等,抢救困难,那么不宜认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反之,如果被害人所受损伤并不会马上危及生命,及时抢救很有可能挽回生命,那么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就可能介入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联系。第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确定死亡时间的必要性。在此类案件中,被害人死亡时间的确定也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肇事者到案后大多能够提供的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再结合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即可得出被害人于事故后多长时间死亡。如果该时间较长,如几个甚至十几个小时,则说明其死亡结果极有可能与肇事者未积极施救、驾车逃逸的行为有关。之后结合案发地点具体情况,如地处偏僻,气温过低等,证明被害人对肇事者的救助行为极度依赖,而肇事者并未履行救助义务,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最终形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完整证据锁链。第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确定是否有其他介入因素的必要性。实际案例中常常出现被害人在夜间被撞倒在偏僻公路上,遭受二次碾压;或是车辆撞击并未导致致命伤害,但引发了被害人自身存在的疾病,如冠心病、高血压等,最终导致死亡。介入因素的查明对司法机关还原事实,判断肇事者的具体责任亦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