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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法运动,是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一场以废除旧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建立新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从而彻底扫除封建主义残余为目的的婚姻制度变革运动。湖南的婚姻法运动,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选取“湖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为研究对象,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湖南具有典型性。湖南自古为蛮夷之地,民风剽悍,民众思想较为保守,封建思想观念浓重;民国时期长期处于国民政府统治下,中共在湖南的政治影响力较为薄弱,各级党组织不健全,党员干部严重不足,群众没有像老解放区的群众那样受过长期的革命主义教育和影响,思想觉悟水平也低。这就决定了在湖南贯彻实施婚姻法,面临的困难比较大,新旧婚姻制度和观念冲突比较剧烈,因而具有典型性。第二,目前学术界对湖南省婚姻法运动的研究十分薄弱。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绪论部分简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缘起与意义、学术研究现状、文献资料说明、研究方法、创新点、重点和难点以及研究框架等。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新中国成立前湖南省的婚姻状况。近代以来由于西方文化的影响和中国社会的巨变,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开始受到震撼和冲击,辛亥革命、五四运动和国民政府时期均对传统封建婚姻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变革,但是都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封建婚姻制度的根基。从整体看新中国成立前湖南省存在着封建主义婚姻制度、资产阶级改良婚姻制度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三种婚姻制度中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占主导地位,在婚姻礼仪上存在着新式结婚和旧式结婚两种形式,同时还存在着包办买卖婚姻、童养媳、纳妾、入赘婚等婚姻陋习。第二章考察了新中国婚姻法制定的背景、经过和主要内容。婚姻法的制定不是偶然的,而是历史发展和现实需要共同合力的结果,本章从以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理论基础、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立法实践与经验、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立法经验、人民民主政权的政治保障与现实要求、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婚姻家庭问题等五个方面论述了婚姻法制定的背景。从原则、结婚制度、家庭关系制度、离婚制度四个方面分析了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并依据这四个方面对新旧婚姻制度和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三章详细梳理了湖南省婚姻法运动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和婚姻法运动的开展,开启了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破旧立新的历史进程,为中国婚姻制度和家庭关系的改革明确了方向和目标。湖南省按照中央和中南局的部署,以宣传贯彻婚姻法为中心,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婚姻法群众运动,这一运动过程大致分为宣传与贯彻实施的初始阶段、婚姻法执行情况大检查阶段、贯彻婚姻法运动月阶段和经常贯彻婚姻法阶段,并对婚姻法在每个阶段的具体实施情况、民众的反应、取得的成绩以及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第四章对婚姻法运动与湖南省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进行了细致地探讨。湖南省经过婚姻法运动,婚姻家庭制度发生了变革,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出现了新人、新事、新气象。在婚姻关系上新型婚姻关系开始确立起来,表现在择偶观从门当户对发展到以爱情为基础,婚姻自主权由包办婚姻转变为自主婚姻,离婚与再嫁由从一而终发展到男女平等,妇女离婚尤其是寡妇再嫁为人们所接受。婚姻程序实现了由繁文缛节到简单节约的转变。在家庭关系上民主和睦新家庭关系开始形成,表现在夫妻关系、婆媳关系、妇女家庭地位的改善和提高。第五章简要评析了湖南省婚姻法运动的历史意义与局限性。经过婚姻法运动,湖南省实现了婚姻制度的破旧立新和移风易俗;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解放了妇女生产力,推动了湖南省社会经济发展;同时提高了人民的政治认同,实现了国家权力对乡村基层的控制。运动的历史局限性,主要表现在,运动的不平衡性与突击性和因婚姻死亡问题两个方面。本章着重分析了造成运动局限性的原因,与中心工作相冲突和各级政府对运动重视不够是造成运动开展的不平衡性和突击性的主要原因;而新旧婚姻制度和观念的剧烈冲突、区乡基层干部干涉婚姻自由、司法机关及司法干部的敷衍推诿、妇联组织不健全,妇女干部不关心妇女利益则是造成因婚姻死亡问题的主要原因。尽管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法运动存在历史局限性,但其历史意义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