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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近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推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具有科学、严谨、易操作的优点,使招标投标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造价失控经常发生。本文从一些方面分析“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造价失控原因,进而提出有效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