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伤性青光眼的法医学鉴定

来源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d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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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并没有外伤性青光眼的相关条款,在实际检案中,经常会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而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将外伤性青光眼分不同情况评定为轻伤二级及一级.与病理性青光眼的鉴别,首先是形成机制不同,外伤性青光眼病因复杂,有的是多种因素引起的,所以具体问题还应具体分析。其次,要运用常见眼科检查方法,如:前房角镜、裂隙灯显微镜、眼底镜等。病理性青光眼多表现为前房浅、房角狭窄,视盘凹陷,C/D比值变大,视网膜神经纤维层缺损,视神经萎缩等。按照《标准》应评定为轻伤二级。而《标准》规定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评定为轻伤一级。但对如何认定为难以控制眼压却没有列明。临床上往往根据不同的病因和情况来制定不同治疗方案。对于药物治疗控制眼压后,有些患者仍需选择手术治疗,对于无法控制眼压者,应尽快手术来挽救视功能。如果采取了上述方法仍无法控制眼压,这种情况下才应评定为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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