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问题对社会公正的扭曲及其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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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社会公正的含义进行介绍,简述了环境问题对社会公正的扭曲,提出矫正环境问题对社会公正扭曲的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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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新“条例”为实证,阐明行政征收立法应以正义之价值目标为追求和以法治进行规制的方法选择。前者,税负公平表现在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平衡以及不同利益群体问成本的合理分担,其目的在于完成以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为目标的制度设计;后者,作为法制的产物,工具主义的新“条例”有着先天的合宪性缺陷,故“立法主导”是体现法治进步的必然,而非“行政主导”并不排斥非笼统授权下的行政立法。本文之思考在于以宪政精神的视角修正权
在TRIPs的推动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与国际接轨的良好成绩,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也一再得到确认。但基于知识产权客体所承载的社会义务以及国际人权公约对知识产权人权属性的基本定位,国内亦有相当的学者提到了知识产权的公权属性或者其“公权化”的倾向,本文认为,所谓公权与私权,不过是权利在不同法域的称呼,而其实质区别首先体现在不同法域中对主体属性定位的差异。在宪法学的视野中,作为宪法基本权利而存在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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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内部看,斯科特案算不上冤假错案,只能说此案判决是不明智的,因为法院放弃了一贯的司法自制,转向能动司法,从而惹祸上身,成为美国内战的催化剂。此案的能动司法表现在纵深地进入政治领域,判决《密苏里妥协法案》违宪,宣告黑人不是美国公民,以及运用实体性正当程序的推理方法。选择能动司法不仅仅是法院的错,当时美国人民对最高法院期望过高,促使法院冒险选择能动司法,以至于忘掉司法权本身所固有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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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引入城市规划公众参与逾十年,已到应当也可以反思之时。在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基础并不确定,存在两种理论的冲突;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存在多种形态,对应着不同的国家、社会与公民观念,并映射出不同的社会公正观念及其实现机制。在我国城市规划公众参与被描绘成具有诸多良好效应的“佳肴”,实际则存在严重的现实与逻辑困境,理论上矛盾凸显,操作中进退失据。因此应妥当设置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建构,更应注意的是城市规
在TRIPS的推动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与国际接轨的良好成绩,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也一再得到确认。但基于知识产权客体所承载的社会义务以及国际人权公约对知识产权人权属性的基本定位,国内亦有相当的学者提到了知识产权的公权属性或者其“公权化”的倾向,本文认为,所谓公权与私权,不过是权利在不同法域的称呼,而其实质区别首先体现在不同法域中对主体属性定位的差异。在宪法学的视野中,作为宪法基本权利而存在的知识
我国行政执法先后经历了单独执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改革,但改革的效果并不理想,行政执法一度陷入了困境。针对以往执法改革只注重执法权整合的缺陷,柔性执法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即要重点从执法理念的转变着手,然后,在先进理念的指导下对执法手段予以创新,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制度。它克服了以往执法中的单一性、僵化性和机械性,符合人有被他人尊重、肯定和自我实现需要的心理特点,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平等
在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基础并不确定,存在两种理论的冲突;公众参与存在多种形态,对应着不同的国家、社会与公民观念,并映射出不同的社会公正观念及其实现机制。在我国城市规划公众参与被描绘成具有诸多良好效应的“佳肴”,实际则存在严重的现实与逻辑困境,操作中进退失据。应注重时效,妥当设置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建构,更应注意的是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功能终归有限,社会公正更适于作为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所悬置之理想。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似乎是一个无法争论完结的问题。政府的合法目的是为某个社会的公众去做任何他们需要政府做的事情,而这些事情仅凭他们各自单独和本人的力量是无法做到的。如果要对行政公权力界限进行理性定位,就首先要进行理念分析。本文对这一过程基于的公私法的二元化及价值考量进行介绍,并提出对行政公权力不当运作应采取的针对性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