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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立法缺陷及完善的学理分析已见诸报端。笔者以为,修正案之公布意在以稳健的方式完善刑法,故草案中的破产逃避债务罪、组织乞讨罪未能审议通过;其固有不当,也可留待实践检验,理论之考量似乎应适可而止,深入研究其条文,探讨其适用,才是当务之急。本文论述了《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之理解与适用以及《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之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