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私法自治在类型上包括个人自治和团体自治,而决议是团体自治的重要具.团体成员的表决构成决议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素,这些意思表示根据多数决的意思表示吸收规则合成决议.以意思
【出 处】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私法自治在类型上包括个人自治和团体自治,而决议是团体自治的重要具.团体成员的表决构成决议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素,这些意思表示根据多数决的意思表示吸收规则合成决议.以意思表示内容、方向和合成方式为要素的意思表示构造规则的差异决定了决议是与单方法律行为、契约、共同法律行为并列的独立法律行为类型.决议难以适用法律行为一般理论皆因现行法以个体法上典型的具体法律行为为原型制定一般法律行为规范的立法模式和既有法律行为理论只重视作为法律行为构成要素的意思表示而忽略意思表示之间的构造规则所致.对此,应该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改变一般法律行为规范的立法模式并将意思表示构造规则纳入到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之中,构建起适用于一切具体法律行为的一般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
其他文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议案》,随后,《民法总则
传统中国地权秩序表现为受制于国家政治权力的宏观地权秩序与乡土社会原生自发形成的微观地权秩序的二元结构.民间地权秩序以"业"为核心概念,以私人契约为工具,分化为永佃、
我国《物权法》第5条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已经实施了近十年,但无论是在《物权法》颁布之前还是之后,围绕这一原则之妥当性及其具体实施方案的争论从未停止过.关于物权法定
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了关于"善意取得"的排除规定,这一
民法物权编关于动产担保物权之规定,以动产质权最具代表性,然由于动产质权之设定,须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要件,造成出质人对出质之动产无法加以使用收益,因而使得出质之动产在
2016年7月1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刘保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孙鹏教授于重庆就民法典编纂中物权编担保物权部分存在的问题和修
就合同无效是否影响成立善意取得,《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根据无效事由之不同作区别对待,须从已列举情形中寻找受让人方面的同质性理由,判断未列举之情形应否阻却善意取得.
各种诉讼时效效力立法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所采概念用语和时效援引规则的配置两个方面.各立法模式的共性大于差异,对于诉讼时效届满的直接效力,各立法模式都规定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编纂已经初步完成,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相信此后在结构和内容方面不会有重大的变化.结合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计划和《民法总则(草案》的编
本文从私法角度,在对前人研究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对信用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试作系统的分析.信用权是近年来新生的一项具体人格权,对其界定应考虑与信用的属性相一致.信用权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