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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俄亥俄州州政府对州立大学的治理表面上是由州高等教育董事会行使“协调”职能,属于麦克吉尼斯所定义的“协调模式”。经过访谈发现:州长根据州法令任命州高等教育董事会主席作为全州大学的最高协调者。传统上的州高等教育协调委员会——州高等教育董事会已经演变为其董事会主席的咨询机构,而非全州高等教育的协调机构。在州高等教育的治理架构上形成了纵向垂线型自上而下的分层架构。在运行程序上,由州法令作保障和州预算为强制手段,使得州高等教育董事会主席的协调对州立大学形成强烈的约束性。在信息协作上,以州高等教育董事会主席为枢纽形成上下贯通的沟通系统,自上而下以州法令和政策引导州立大学发展,州立大学向州政府上交问责报告。借此,俄亥俄州州政府对州立大学的治理形成典型的个人集权化协调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