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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在国内法院的适用,涉及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构成。目前多数研究已经认可国际法和国内法构成一元法律体系,但是对于国际法在该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存在一定争议,并且不少研究也忽视了从一元体系的角度界定国际法的适用方法。对此问题,最高院在涉"一带一路"指导性案例的理性实践可以提供一些启示。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主要是由于其特别法的定位。也就是说,国际法应在其独特的适用范围内得到优先适用。甚至一些本无强制拘束力的国际法,也可以因理解和适用的需要,而在临时的法律体系中充当特别法。在具体的适用方法上,通过体系解释,国际法可以实现与国内法的逻辑关联与价值关联,进而维护法律评价的融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