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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上规定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不是专属于公法的所有权概念,它包含三层结构。第一层结构是私法权能,在这一层面上,它与物权法上的所有权无异。第二层结构是公法权能,主要包括国家对于自然资源的立法权、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第三层结构是宪法义务,国家应当为全体人民的利益行使其私法权能和公法权能。公共信托理论是描述国家作为自然资源所有人的宪法义务的法律理论,应当引入中国,或者对中国宪法第9条作公共信托论式的解释,确立国家与人民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结构中的地位。在中国的现实中,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最为薄弱的层面是其宪法义务, "自然资源人民基金"的模式和尝试对中国有借鉴意义。宪法规定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具有"不完全规范"的特质,直接转化为物权法上的物权存在困难,在目前宪法控制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民法解释学可以发挥控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肆意扩张和扭曲的准宪法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