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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在《物权法》出台3年之后,在拆迁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拆迁条例》)同时废止。新《征收条例》改“拆迁”为“征收”,界定“公共利益”,取消“行政强拆”等一系列规定对房地产拆迁市场将产生深远意义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