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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以惊人的速度增长;整个社区的发展及基础建设方面亦以同样急速的步伐建立。在这样急速发展中,各个发展项目对自然环境或社群生活条件造成某种程度的影响。香港特区政府在1998年4月1日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其目的是制定条例评估某些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透过执行该条例,以达致环境影响缓解的三大原则“避免、减少、缓解”。要落实这三大原则,首要考虑如何避免影响环境,在无可避免的情况下然后考虑减少,最后才考虑执行缓解措施。
香港特区政府的环境保护署负责执行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该条例要求有关的指定工程项目必须获得环境保护署发出的环境许可证才可以展开该工程项目的建设、营运或解除营运。环境许可证会列明该工程所需缓解措施以确保该项工程所引起的环境影响在可接受水平之内。1998年4月1日至今,香港环保署共发出375份环境许可证。在此等许可证中要求指定工程负责人落实执行要求的缓解措施,并要求派员专门监测及审核其执行的情况。
为确保环境影响符合环评法例定下的条件及指引,需要进行缓解措施有效性检定,并达致环境影响缓解的三大原则。概括来说,缓解措施的有效性与其设计及执行,对受影响敏感受体所提供的保护及受影响人士对其认受性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一套有效的方法需要确立下来,以便负责监测缓解措施执行人员可以对其有效性加以科学化的检定及作出适当的修改。
本文描述缓解措施的检定工作、如何制定检定工作执行方法,并以香港在这方面的实际经验与各地环保同业共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