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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从事检察实践工作中,时常会遇到对法律的理解问题,不时被法律的解释问题所困扰,尤其是对刑法的解释问题。实践中,检察官与法官经常为一些案件的处理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不同的理解而争论不休,基层的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处理具体的案件中,也时感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有不合理或不切实际之处,但苦于自身没有司法解释权而不得不贯彻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在实践中,“两高”司法解释的分歧日趋扩大且无协调之倾向,让基层的办案人员已陷入无法适从之境地。本文论述了异常繁荣的刑法司法解释破坏了刑法的统一性、“准立法权”侵越了立法权,破坏了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二元一级刑法司法解释体制弱化了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