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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信息革命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以信息和知识为核心产生了广泛而又深刻的变革,加速了人类历史上信息化的进程。数据爆炸性地增长以及科技的发展为我们带来了一个新的技术——大数据及其算法。大数据的存在与发展改变了人民生产与生活的方式,同时也对立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更是提高了我国立法决策的效率。改革开放至今已有四十余载,我国立法活动逐渐走向科学化与民主化的同时,有关立法决策的质量要求也就越来越高。本文意要探索随着社会的发展,大数据技术对立法信息获取方式的改变及改变方式。同时,作为一种立法信息的新型获取方式——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信息捕捉与定量分析,是如何影响立法活动以及推动立法质量的提高。之后再探索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给立法信息的收集与获取带来便宜的同时,对立法民主性造成的封闭以及过度规则化的大数据为立法带来的负面影响。立法活动需要大量的信息知识去支撑,因此立法信息获取方式以及立法信息对立法的价值效益就更加值得我们研究与探讨。大数据是一个可以被测量、收集、报告、分析,同时也可以运用一定的图像和图形来显示客观存在的所有数据的集合体。因此,本文意在研究如何运用大数据及其算法获取有效信息,以及如何保障信息样本的全面性和专业化程度,这些问题都会在文中给予解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必定要通过不断的调整来适应变化着的社会条件。因此在立法方面,大数据的出现使立法可以跟上社会变化的节奏,由此也就推动了立法质量的有序提高。为调整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与之相应的立法政策也一直在不断的发生改变。不同时期不同的社会关系就会衍生出不同的立法策略。实际上,立法信息的获取与收集程度事关立法政策的制定方向。一般情况下,立法者会根据信息获取的情况去对立法政策进行有序的调整,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立法决策中可以应用到充分的信息知识。例如,在信息不充足的情况下,我国立法机关就会确立“先立单行法,后立综合法”般渐进式的立法策略。或者是说在“零数据时代”,由于立法机关的立法能力不足以及获取立法信息的压力过大,立法机关将本该属于中央立法者的立法权授予各部门以及政府所有,为的就是保证经过分散化处理的信息可以充分应用在立法决策中,保障立法质量。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立法政策的转型与发展都是要以立法信息为切入点。总之就是,立法依赖于信息。大数据的出现解决了我国立法者立法能力的不足,也就是信息收集能力的不足与信息筛选经验的欠缺。大数据推动了新型立法策略的发展,改变了在媒体话语压力下进行紧急对应性立法的困境,减少了试验性立法的过度“控制”。新型立法策略的转变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从立法信息输入的角度来看,提高立法规划的质量也有助于立法质量的提高。对于全国人大来说,提高自身解决信息压力的能力是提升立法质量的关键。大数据的出现给立法机关带来了缓解压力的“良方”。大数据改变了我国传统立法决策信息调查的方式,它通过其自身的海量存储的特点容纳了数以亿计的数据资源,在提供给立法者查询的同时也可以通过其算法代码进行信息预测。这样如此简便的方式可以轻易解决立法信息调查的困境(例如我国各民族分散化居住的调查难等问题)。但是,科技是一把双刃剑,我们一定要考量大数据过于规律化、模式化的算法分析模式是否会对立法活动造成“封闭”。大数据可以通过算法代码轻易地被修改与操控,最后立法也许会变成利益相关者的游戏。因此对于大数据的合理使用也是立法者需要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对于大数据的使用来说,是否可以寻求一个机制将经过大数据处理分析过后的信息再次进行民主性评议以解决大数据造成的民主性的封闭?在漫长的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受到了太多的排挤与非议,影响了我国的现代化发展。因此,我国为了赶上其他各国的现代化进程不断地进行立法活动移植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法律,最后造成“范式立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出现改变了这个现象,它可以帮助立法者获取最新的立法需求以及通过其算法进行合理预测,给予立法者一个最适应与现代社会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