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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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以来,语用论辩理论得以逐步发展,试图将论证视为获致真理性认知和理性表达的基本要素.语用论辩术突破了经典逻辑单向性的、静态的,并且脱离了语境依赖的分析模式,转而重点考察日常语言论辩.依据语用论辩理论,实践法律论证在思维层面划分为争议确立阶段、开始阶段、论证阶段和总结的同时,还要受到权威体制、社会规范、程序规约,以及其他策略性与机制性考量的影响与约束.语用论辩理论的谬误判断准则建立在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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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以来,语用论辩理论得以逐步发展,试图将论证视为获致真理性认知和理性表达的基本要素.语用论辩术突破了经典逻辑单向性的、静态的,并且脱离了语境依赖的分析模式,转而重点考察日常语言论辩.依据语用论辩理论,实践法律论证在思维层面划分为争议确立阶段、开始阶段、论证阶段和总结的同时,还要受到权威体制、社会规范、程序规约,以及其他策略性与机制性考量的影响与约束.语用论辩理论的谬误判断准则建立在几大规则之中,秉承一种程序主义的立场.理性主体在试图遵照共享的论辩规则的同时,如何有效规避这些规则的约束,并在言说技巧和策略上实现符合其利益期待的论辩效果,也成为法律论证的修辞向度考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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