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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台湾地区开始了对高等教育的评估工作,称为高等教育评鉴。此后,台湾地区教育部修订、公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高等教育评鉴工作加以规范。2005年,财团法人高等教育评鉴中心基金会成立,并受台湾地区教育部的委托,负责办理高等教育评鉴工作。自此,台湾地区高等教育评鉴正式制度化。此后,台湾地区在2006年至2010年进行了第一周期系所评鉴,在2011年进行了第一周期校务评鉴。2012年,第二周期系所评鉴全面启动。其中,有34所高校被台湾地区教育部确定具有办理自我评鉴的资格,成为"自评高校",并在第二周期系所评鉴中办理自我评鉴。自我评鉴中,评鉴主办权由财团法人高等教育评鉴中心基金会转移至34所自评高校,自评高校依其主办权对本校的受评单位(系所)进行系所评鉴。但是,自评高校只有将其自我评鉴机制提交至台湾地区教育部并通过审核,才能实施自我评鉴,其自我评鉴结果只有经台湾地区教育部认可,才具备法律效力。这样的评鉴方式在台湾地区高等教育评鉴领域是初次出现,且目前关于台湾地区高等教育自我评鉴的研究大多是讨论如何办理自我评鉴及办理自我评鉴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或是分享一些自评高校办理自我评鉴的经验。但是,这些研究多从事实和经验出发,并没有采用系统化的分析框架对自我评鉴进行分析。因此,本研究将采用一套分析框架,系统地分析台湾地区高等教育自我评鉴的实施过程。同时,因为自我评鉴既可以被当作一项教育政策进行分析,即进行政策评估,也可以被当作一项评估活动进行分析,即进行元评估,故本研究参考了政策评估和元评估两方面的研究,最终确定以美国教育评估标准联合委员会2011年公布的《教育项目评估标准》为基础构建分析框架,从有效性、可行性、合理性、准确性和评估问责五个方面分析台湾地区高等教育自我评鉴。本研究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分析台湾地区高等教育自我评鉴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了解自我评鉴的特色、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中国大陆高等教育评估的启示。基于这样的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研究问题为:第一,台湾地区高等教育自我评鉴的特色有哪些?第二,在执行初期,台湾地区高等教育自我评鉴出现了哪些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第三,台湾地区高等教育自我评鉴对中国大陆高等教育评估有哪些启示?为了达到研究目的、回答研究问题,本研究将采用文献分析法和访谈法对自我评鉴进行分析。其中,文献分析法的分析对象是台湾地区教育部公布的与自我评鉴相关的法律法规、34所自评高校的自我评鉴机制和部分受评单位的自我评鉴结果报告书。访谈法的访谈对象为淡江大学教育政策与领导研究所中参与自我评鉴工作的行政人员、部分教师和学生。本研究的结论为:第一,台湾地区高等教育自我评鉴的特色有两点,其一为自我评鉴具有独特的实施形式,即自我评鉴实际由台湾地区教育部和自评高校共同参与并完成,其结果对社会公众负责,具备法律效力,其二为自我评鉴凸显了高校的自主性,这不但有利于提升自评高校自我品质管理的能力,更有利于自评高校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发挥优势,从而实现长远发展;第二,台湾地区高等教育自我评鉴在台湾地区高等教育评鉴领域还处于初步实施阶段,在法律规范、评鉴设计、实施过程等方面尚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台湾地区教育部和自评高校没有明确规定自我评鉴的目的,没有对自我评鉴开展正式的元评估;部分自评高校没有为自我评鉴设立专款专用的经费,没有详细地公示其自我评鉴机制及结果;部分受评单位没有系统化的收集、整理和管理资料的习惯,没有全面、详细地撰写自我评鉴结果报告书等;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台湾地区教育部的法律法规未对相关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是台湾地区教育部对自评高校办理自我评鉴的监管力度不够。第三,台湾地区高等教育自我评鉴对于中国大陆高等教育评估具有一定的启示。例如,办理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必须有明确规定的评估目的,必须有相关的文件对高等教育评估的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细致的规定,必须重视对评估机制、过程及结果的审查、监督,必须建立并规范日常资料的记录、存储机制,以及必须建立相应的的元评估机制。此外,本研究还就其他一些关于自我评鉴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如自评高校办理自我评鉴的意愿、自我评鉴的经费来源和自评高校的评鉴项目设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