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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习惯从部门法的角度理解法律体系,其局限性日益显现:法律体系理论难以指导立法、司法实践。以拉兹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法律体系理论可供借鉴。我们需要重视对法律体系结构问题的研究,阐明体系内各部分之间的作用机理,以此在立法上实现统筹兼顾,在司法上填补法律漏洞、解决法律冲突。除前言与结语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法律体系的概念。本文认为法律体系同时具有客观属性与主观属性,且后者更具研究意义。国内的法律体系理论与西方分析法学的法律体系理论之间存在明显差异。我国习惯从法律部门的角度理解法律体系,而分析法学更倾向于将它作为一种概念工具,以此深化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第二部分梳理分析法学法律体系理论的发展脉络。分析法学的法律体系理论需要回答四个问题:存在问题、特征问题、结构问题、内容问题。奥斯丁、凯尔森与哈特的理论具有相当的典型性。第三部分梳理拉兹的法律个别化理论与法律体系结构理论,并指出需要从情境视角理解他的法律观。我国对法律体系的研究没有形成类似分析法学的法律体系结构理论,因此难以指导具体立法、司法实践。结构理论是对我国现有研究的有益补充。第四部分论述分析法学法律体系理论的意义。法律体系理论具有认知功能与指导实践功能。体系化是理论构建的必然要求。良好的法律体系理论有助于统筹立法、填补漏洞、解决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