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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要求,对照当前的政策与实际情况,本文试从风景名胜区现行的法律体系、规划体系和管理体系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建立健全完善的风景名胜区法律体系是明确风景名胜区地位,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根本需要。由于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是以资源价值与完整性作为基本评价标准,面积大类型多,很多风景名胜区是跨越多个区县甚至是省市行政区域,这就给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带来很大难度,这就需要科学地制定风景名胜区规划来协调行政隶属关系所带来的矛盾。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决定其管理的复杂性,只有建立起一种全方位、统一、高效、集约的行政管理体系,并依法赋予其相应的政府职能, 负责景区范围内的规划、保护、建设与管理,才能实现风景名胜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实现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从多层面、多角度加强政府在风景名胜区事业中的主导地位,把保护资源持续利用作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核心,推进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