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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已经了运行七年,指导性案例的质量仍然需要继续提高,其遴选过程也需要继续完善。如果能够在正式公布指导性案例之前新增内部公示程序,那么,对于保证指导性案例的质量是十分有益的。具体来说,内部公示程序的对象包括案件原始法官、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业务部门以及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等。内部公示的核心内容包括裁判要点的概括和裁判理由的编辑。内部公示程序的运行成本较低,但是收益颇丰,值得最高人民法院在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时吸收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