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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试图选取各国的行政程序法典为分析和考察的样本,并适当结合我国单行法上的规定,通过比较,认识各国行政程序法典上的协力义务,概括出对大陆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具有借鉴意义的参与人程序协力义务形态。本报告在概括参与人的程序协力义务时,不准备采用统计方法,这将是本报告的不足,即不能充分说明每类义务的代表性,不能说明究竟有多少国家规定了某一义务。本报告作为一项阶段性的研究成果,暂时将采用的是概括性说明并予例证的方法。运用这一方法所概括出的参与人程序协力义务,可以说明某个国家或者某些国家的行政程序法实行了这一制度,至少可以提示我国的立法注意到这样的先例或经验,因而也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