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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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2007-2011年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总结归纳医疗纠纷产生的常见原因,相应地提出了若干对策:结合该中心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处理方式总结归纳和比较法医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优缺点、为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合理处理医疗纠纷及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提供帮助。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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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四川 成都 610041 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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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2007-2011年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总结归纳医疗纠纷产生的常见原因,相应地提出了若干对策:结合该中心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处理方式总结归纳和比较法医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优缺点、为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合理处理医疗纠纷及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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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的实施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不同修宪模式的竞争性主张,其中,渐进式修宪模式与一次修宪模式的争锋尤为激烈。修宪模式选择与宪法修改的限制理论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渐进式修宪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宪法修改的有限度理论。一次修宪模式的理论基础为宪法修改无限制论。本文基于中国近六十年来的宪法变迁实践认为虽然宪法修改的许多原则性或者根本性的问题仍然无法在当今中国形成共识。宪法修改仍然必须面对民主转型过程中的价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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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医疗侵权诉讼案件选择鉴定机构是个难题,医患双方、法院及社会对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中的法医施行鉴定颇有争议,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统一合法、独立、专业权威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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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在法律层面规范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目前医疗损害(或过错)鉴定体制尚不完善,其鉴定流程、技术标准缺乏统一,鉴定人水平参差不齐,加之新法实施时间较短,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因此,作者在从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务中认识到,尚存在较多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尤以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建设为当务之急。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案由和法律适用的“二元化”问题。为进一步合理解决长期颇受争议的医患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却未能解决鉴定体制的“二元化”。在目前立法上没有就“二元化”鉴定体制做出根本性调整的前提下,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完善社会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体制机制。具体做法是首先由司法部制定社会鉴定机构从事医疗鉴定的特殊程序规则,建立医学专家参与鉴定、鉴定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虽然全面规定了新的赔偿规则,但由于作为实体法的《侵权责任法》,并未对与之相应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作出程序性规定,使得医疗损害鉴定是否定性为司法鉴定?鉴定的主体到底是医学会还是中立的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实行“二元化”还是“一元化”的鉴定模式更适合中国国情等问题尚存在诸多争议,从而导致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缺乏科学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乱像。故建议医疗损害鉴定应实
基于WHO和国内外统计报道的医疗过错死亡人数超过其他公共伤害之和,以及医源性伤害的概念和分类混乱的现状,各国间甚至同一国家不同地区和部门的统计资料缺乏可比性,已严重地影响了国民素质和社会经济发展,妨碍了医源性伤害的预防。依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本文重新定义和分类了医源性伤害,建议统一医疗损害类似和模糊的概念,并以医源性伤害替代现行的公共伤害监控目录中医疗事故,纳入WHO和国家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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