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梁启超不仅是中国近代启蒙思想家,更是一位在近代法律思想史上具有突出贡献的法学家。梁启超的法律思想直接来源于从古代至近代的本土法律思想资源,间接来源于西方法律思想。而老师康有为的变法及相关思想,近代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对梁启超法律思想的形成也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其吸收西方法律思想可分为两个时期,一是戊戌变法时期,在《西学书目表》中,他选录"广学会"出版的书籍共有三十二种,皆是与变法有关的著作。一为流亡日本时期。这也是他思想最活跃的时期,也是他通过日本吸收西方政法思想的重要时期。从他留居日本期间所写的论著可知,构成梁启超法律思想中的西学来源的主要部分是来源于这一时期。梁启超在法学上最大的贡献,还是在推动中国法律由传统向近代转型过程中的理论先导和理论创新作用。第一,强调了法治主义的重要性,肯定了近代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二,梁启超所讨论的法学理论问题非常之多,民主、自由、人权、法治、宪政、罪刑法定、法律平等等全新的近代法学概念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法学理论,几乎都成了他讨论的话题。第三,经他所介绍西方近代思想家有孟德斯鸠、霍布斯、卢梭、康德、斯宾若莎、边沁、伯伦知理、格老秀斯等人。而他对国体政体学说、三权分立学说、责任内阁制度、国会及立宪制度、选举制度、地方自治制度及法治主义学说、功利主义法学等等,其全面深入的介绍,更无人可比。第四,直接参与了中国近代宪政制度的创制实践。总的来看,梁启超在法律思想上的"变",则主要体现在关于民主共和制与君主立宪是否适合中国以及选择的时机、对卢梭的全民公意说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等学说的赞同与否定、以及在不同时期对于自由民主与国权至上的表述倾向上等方面。梁启超的"变",即有顺应时代潮流的"变",也有基于自己自由价值判断而进行选择的"变"。梁启超的"变"是器用上的,其"不变"则是本体上的。即他的"不变"表现在法律思想上就是要在中国建立起象西方国家那样的宪政制度,这是他至始至终坚持着的价值核心。梁启超的法律思想,标志着近代国人在法学思想上所达到的深度和广度。其所提出的一些法律基本命题至今仍有其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