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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告败诉的行政案件中如何帮助原告理解法律法理,同时协助被告妥善答复,合理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案件的法官所必须考虑的问题。针对当前我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法官在制作行政裁判文书过程中,应当注重庭审调查,积极回应原告诉请,弥补被告答复不周,适当运用通俗语言,通过把握行政裁判文书的特点,将情、理、法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惟其如此,才能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才能取得司法审查所期望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