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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是行政法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一类重要的行政行为。自行政权被确立以来,行政强制便已随之而产生。早在1900年,日本便已师承普鲁士法制,制定颁布《行政执行法》及其施行令,迄今已逾百年。世界各国对于行政强制的理论、立法和适用研究已有超过八十年的历史,而我国行政法学界对此的专门研究也已历时二十余年。但时至今日,我国学界对行政强制的理论研究仍存在着较大的争论。我国的行政强制专门立法于上世纪末便已筹备启动,然而近十年过去后仍未能完成,导致目前大量分散设立于各层级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行为依然缺乏原则性的规范。而在行政管理与执法实践中,又确实存在大量的行政强制行为被实际适用,造成了行政强制的理论研究、专门立法和现实适用之间呈现严重的脱节,行政强制体系难言规范和严谨。有鉴于此,笔者在本文中对行政强制的定义、内容、性质等进行了界定,对于我国行政法学界针对行政强制概念内涵和外延所形成的各种学说进行了细致比较分析,并通过借鉴与总结,从全新的视角审视、分析了更适合于我国行政法实际的行政强制概念,形成了行政强制是由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即时强制、行政调查强制和其他行政强制所构成的新观点。本文还通过对我国行政强制立法和实际适用现状的详细分析,发现并总结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正是理论上的争议、体系上的混乱和程序上的缺失,才是造成行政强制规范立法滞后以及实际适用中出现“滥、乱、软”现象的根本原因,而在设定行政强制立法主体、实施主体、措施名称过程中的随意性以及法律救济的不力则是导致行政强制立法和适用进一步呈现混乱状况的直接原因。对此,本文提出要进一步调整行政法体系、加强行政强制程序的立法和规制,在立法中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名称分类和救济手段等,并合理调整对其他行政强制行为的立法。笔者认为,应以制定《行政程序法》来规定行政调查强制的启动及实施程序,由《行政强制执行法》规范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即时强制的原则、程序和救济等,重新审视对其它行政强制行为进行立法的必要性和规范性,最终建立起以《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强制执行法》为核心,相关行政单行法为有效补充的较为完善的行政强制法体系。同时,本文还立足行政强制的适用现状,提出应以程序制约和救济监督为根本手段,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的实际适用。笔者希望能通过本文中对行政强制定义、内容和性质的详细分析,以及对进一步完善行政强制立法和适用所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对我国未来构建更为规范而系统的行政强制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与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