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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保险合同作为保险的核心内容,规定了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承载着合同双方的喜与悲。保险事故一旦发生,是否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多少,有何限制等均与保险合同密切相关,不可分离。在保险合同文字确定的情况下,一方利用自身优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曲解”保险合同,争取有利于自身的解释较为普遍,这往往被保险人所利用。因保险人自身地位的强大,有专职人员包括雇请律师、精算师等对保险合同进行“精雕细琢”,甚至设下圈套。而投保人在保险人面前显得孤影偏偏,弱不禁风。合同名为当事人协商的结果,投保人本被赋予协商、谈判的权利,但因其实质上的弱势地位而难以行驶,至少无法充分行驶其权利。在双方地位极为不平等情况下如何解释保险合同、确定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因、性质、一般原则等入手,通过梳理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不同理论及学说,并比较不同国家的立法规范,对我国现行的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制度进行批判性分析,并试图重构一种新的制度学说,即对保险合同采取一种新的分类方法,分为单方商行为保险合同与双方商行为保险合同。对于双方商行为保险合同,不适宜适用不利解释原则。而对于单方商行为保险合同,笔者提出一个新概念,即投保人“弱度力”。根据投保人具体的弱势程度来决定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与否。这也是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由六部分组成,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是关于保险合同解释的一般理论问题。保险合同之所以需要解释,是因为保险合同文字有模糊与歧义的现象。而保险合同解释这一概念,则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本文拟取狭义之说。在性质上,英美法系认为其乃事实问题,非法律问题。而大陆法系则有三种观点,包括事实问题、法律问题以及折中说等。本文认为折中说较为妥当。最后,此部分简要评述了传统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包括文义、目的、整体、习惯解释等。第二部分主要评述保险合同传统的解释原则,即不利原则。不利解释原则源于罗马合同法中的“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之后历经数百年,沿袭至今。主要是有三个理论基础。一是格式合同说,即保险合同事先由保险人拟定,投保人无法作出大幅度的更改。二是专业技术说,即因为保险行业的高度技术性,投保人无法深入理解。三是保护弱者说,即正义的天平应倾向弱者。在实践上,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部分都有关于不利解释原则的相关规范。第三部分主要评述不利解释原则的缺陷。即其三大理论根据包括格式合同说、专业技术说及保护弱者说并不能为不利解释原则提坚实基础。而在实践上,也是矛盾重重。如在认定保险合同条款疑义上,标准不清。对于权威部门制定的条款、被保险人强势情况下如何适用等也存有疑问。第四部分主要指出不利解释原则的出路。不利解释原则虽然在理论根据上不够充足,在社会生活实践上也是问题种种。但之所以延续至今正证明其具有旺盛生命力。此部分试图通过限制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前提,将其作为辅助性原则适用,并规定不保护疑义条款生产责任人的办法,使其焕发活力。此外,笔者试图运用类型化的分析方法,区分排后适用与排除适用。即在排后适用中,列举了一些具体情况下,应当首先适用其他解释方法,如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整体解释等。当这些解释仍不能解决双方争议时方有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余地。在排除适用中,则列举出六种情况下,排除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第五部分主要评述合理期待原则。合理期待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末,即英国大法官Stormon Darling勋爵主张“保险单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进行解释。”到后来的《科宾论合同》正式提出“合同法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由允诺所产生的合理期待”。合理期待原则逐渐隐现。而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美国法院对合理期待原则的运用已几近熟烂。即法院在确定疑义解释是,应满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合理的心理期待。这一原则可谓是对传统解释方法的超越与背离。即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可以枉顾合同文本的本来意义而“照顾”当事人一方的合理的心理期待。也正因如此,其招惹不少批评,包括合理标准难以确定,自由裁量权容易被滥用,而且有违交易效益、增加社会成本,容易引诱道德风险等。第六部分主要在分析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实践情况下,提出个人的一些观点。即试图提出保险合同的一种新的分类方法。将保险合同分为单方商行为的保险合同与双方商行为的保险合同。在双方商行为的保险合同情况下,因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商主体资格,地位差异相对较小,不适宜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在单方商行为的保险合同中,因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非商事主体,双方地位悬殊,实力不相称。为了维护弱者一方利益,可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当在此种情况下,并非全部适用。笔者提出“弱度力”这一概念,即根据投保人的弱势程度来判断是否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在判断何为弱势程度时,笔者借鉴西方判例已形成的一套相对成熟的标准进行具体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