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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包括公民在内的广大民事主体纷纷设立公司,以实现自己追求财富,创立事业的目的。但现实生活中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相比而言,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忍受着比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更多的困难与煎熬。本文作者希望通过加强对有限公司小股东保护,尤其是赋予小股东退股权,为小股东提供更为通畅的退出渠道的探讨,对实践中小股东需要加强保护的需要有所帮助。 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有限公司小股东现实中被压制、被侵害的常见情形,包括股东被排挤出管理层、股东出资被长期锁定、股权被稀释、出资转让时被限制、被人为低估等。接着分析说明了“资本多数决原则”、对“资本信用”理念的固守以及小股东保护对立法的依赖而法律规定的缺失是造成小股东困境的主要原因。作者论述了正义、股东实质平等原则、给弱者以特别保护理念是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价值理论基础。加强对有限公司小股东的保护,有着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赋予股东“退股权”,为股东提供应有的、通畅的退出渠道也是必不可少的。在提出退股权概念之后,接着对退股权的理论基础、退股权的适用范围、行使程序、退股权的限制与失效等进行了评析,指出退股权是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应有的手段之一。 第二部分首先论述了我国目前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出资额)转让规定的不足与缺陷,并提出了自己对其完善的见解和建议。其次,在对我国当前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规定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股东退股权制度的具体设想。 在后记中本文指出我国公司法要适应公司法现代化和统一化发展的要求,必须迎合当代公司法在少数股东法律保护问题上的发展态势,借鉴域外成功的经验,包括有限公司股东退股权制度,为我国公司的发展、壮大,提升竞争力提供制度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