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主体享有的在某一标的物被出卖的时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该标的物的权利。本文对优先购买权的一般原理进行了讨论。第一部分提出了优先购买权的概念,介绍了本文的写作背景和文献基础。第二部分讨论了优先购买权的发生,介绍了优先购买权的法定和约定两种发生原因。在发生时间上,本文认为,优先购买权在出卖人和优先购买权人的基础关系成立之时即已发生,并因此肯定了优先购买权的事先抛弃。第三部分讨论了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虽然台湾地区理论界长期将优先购买权定性为强制缔约请求权或者形成权,但是本文认为,此二者均不是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而是作为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的权利的性质;至于优先购买权本身的性质,本文认为,物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就是一种物权,债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就是一种债权。第四部分讨论了优先购买权的归类。首先,本文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角度,介绍了台湾地区各种优先购买权的归类,然后尝试用同样的方法,对我国大陆民事立法上几种优先购买权的归类,做出了一些探讨。第五部分讨论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首先,本文讨论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件,认为包括标的物出卖、同等条件已确定和出卖人和第三人之间买卖合同的条件为优先购买权人所知三者,并认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以出卖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为要件,而仅以该合同的成立为要件。在“同等条件”的确定上,本文主张以绝对同等说为主,兼采相对同等说以为补充。关于出卖人的通知义务,本文认为,虽然在实务中,出卖人的通知,往往是优先购买权人得知标的物将要让与的唯一途径,但是在出卖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而优先购买权人自己通过其他的途径得知了交易已经发生的情事时,也应当允许优先购买权人行使权利。出卖人和第三人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是出卖人通知期限的起算点。其次,本文讨论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认为该方式是以一个形成权,依优先购买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形成其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内容上与出卖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内容一致。再次,本文讨论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认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与作为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的形成权的除斥期间,不是同一个概念:前者当然应当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件全部具备时起计算,而后者根据德国和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则要从优先购买权人受领通知时起计算。第六部分讨论了优先购买权的效力,介绍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的区别:对内效力是债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和物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都具备的效力,即依优先购买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形成其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这个合同的成立并不必然意味着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的规则对于这个合同同样适用;对外效力是只有物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才具备的效力,即当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被出卖人移转给第三人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取消出卖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物权变动,从而使自己取得对该标的物的所有权。第七部分回顾和整理了台湾地区和我国大陆理论界在优先购买权问题上的研究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