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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劳动力市场上存在多种新型用工形式,与传统的劳动关系用工形式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但又略有不同。在处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如何判断具体的用工形式以及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始终困扰着理论界与实务界。本文通过论证分析,提出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来解决这一难题。在此基础上,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案例介绍。通过介绍司法实践当中三个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的焦点,即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继而引出本文的写作目的,即在我国现有的劳动关系认定制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从立法与司法的角度提出完善这一制度的相关思路。第二部分: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研究。介绍劳动关系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劳务关系、劳资关系的区别,并指出我国劳动关系认定的现状,由于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不完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主体超出传统劳动关系的范围、劳动关系从属性弱化、劳动关系规制体系过于单一、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相互混淆等原因,加上在法律理论和实务中惯于把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视为同一概念,对于标准劳动关系与非标准劳动关系不加以区分,更怠于区分实际用工的具体形式,常常模糊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层层困扰。第三部分:劳动关系认定的新思路。在宏观层面上,首先需要转变立法思路,采用定义劳动者到用人单位的立法模式;其次逐步完善雇佣劳动立法;最后重点区分标准劳动关系与非标准劳动关系,并完善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相关立法。在微观层面上,准确把握从属性理论的本质特征,坚持以劳动从属性为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注意劳动法律法规中对于劳动关系认定的特别规定,辅助劳动关系认定过程中表现外在显征的各类证据,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注重对于劳动关系与其他劳务关系,特别是与雇佣关系的区分,从而发现多种民事关系交织下的实际用工形式,并最终准确判断双方的用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