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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发展的主题,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就要注重以人为本,妥善化解社会纠纷,将各类矛盾扼杀于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有利条件。在我国,由于乡村自建房工程量小,建筑企业压根提不起兴致,因此,乡村建筑队有着巨大的存在空间。但是,目前我国的乡村建筑市场鱼目混珠,主要以松散拼凑的临时队伍为主,安全意识薄弱,条件匮乏,不仅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更谈不上建筑资质及专业技能培训,急需进一步规范。同时,相关的职能部门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导致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也逐年增长。该类纠纷调解难度大,诉讼费用高,极易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创伤,甚至造成无法承受的经济负担,若未能及时处理妥当,恐将诱发新的社会矛盾。而反观当前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就如何妥善处理乡村房屋建设中的人身损害纠纷,并未达成统一的司法标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本文根据所在基层法院在处理该类型人身损害纠纷的司法实践,探索总结我国乡村房屋建设人身损害的具体内涵、法律特征,并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重难点问题提出相应的破解对策。除去引言和结语,本文一共分三章,详细内容阐述如下:第一章主要对乡村房屋建设人身损害的内涵、法律特征、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现状进行阐述。首次将乡村房屋建设人身损害定义为:在乡村的房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造成自然人生命、健康、身体遭受损害的法律事实。第二章通过一则典型的乡村房屋建设案例,分析论证乡村房屋建设人身损害的主要问题,辨析基本法律关系和衍生法律关系,对是否适用建筑法和合同法进行论证,并对乡村房屋建设合同的性质进行认定,确认房主和包工方的责任承担。第三章针对我国乡村房屋建设的现状,提出解决现行乡村房屋建设人身损害问题的对策建议。包括: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乡村房屋建设监督检查制度,推行人身意外伤亡事故强制保险,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等举措,尽最大可能地避免、控制事故的发生,妥善解决纠纷,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