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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被誉为“21世纪钻石矿”的数据,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数据价值日益凸显、数据交易市场日趋活跃,在为社会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对数据安全构成挑战。顺丰和菜鸟的数据之争、腾讯与华为的数据纠纷等等已经充分暴露出数据产业的竞争乱象,汉庭、如家等酒店因网络系统故障导致近2000万条酒店客户的个人数据被泄露更是引起社会公众的担忧。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源在于数据界权不明晰,数据产权是决定数据资源最初配置,能够影响数据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的归属。目前,我国涉及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更没有对数据产权进行类型化的界定,出现纠纷时更是难以解决。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做出了保护数据的指引性规定,为数据保护立法的完善预留了空间,却未对数据产权作出明确规定。总之,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等不同类型的数据界权的不明晰,严重影响着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影响着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威胁着网络安全。因此数据产权的类型化保护成为当前我国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本文运用类型化分析法、法经济学分析法等方法研究我国数据产权的类型化法律保护。文章划分了三种不同的数据类型,分析了我国数据产权类型化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在借鉴域外数据产权类型化保护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数据产权类型化保护的具体措施和建立数据产权保护社会共治体系的整体构想。全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数据产权概述。首先,明确数据的概念及其特点,并分析数据和信息之间的关系。其次,对数据产权这一概念进行界定,根据数据产权的特点,分析数据产权和知识产权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再次,提出明晰的数据产权具有定纷止争、激励以及保护创新等多个功能。最后,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契约理论、公共利益理论等方法对数据产权类型化法律保护进行理论分析。第二部分为我国数据产权类型化保护的现状分析。我国数据产权类型化保护面临着权属界定模糊、数据泄露严重、数据垄断频繁以及资源整合较慢等一系列问题。我国数据行业出现的这些问题,主要原因包括法律法规缺位、安全防护较差、产业不良竞争以及共享理念缺乏等等。第三部分为域外数据产权类型化保护的经验借鉴。域外,各个地区涉及数据保护的范围、政策、路径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例如,日本采用分散立法体例、欧盟则侧重对敏感数据的保护、美国却注重行业监管、俄罗斯更是为保护数据设立监管机构。这些域外数据产权保护的实践为我国数据产权化保护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数据产权类型化保护体系提出的建议,它是文章的核心部分。针对个人数据产权保护,提出了完善隐私保护、确立授权规则和责任规则的建议;针对企业数据产权保护,提出了反垄断规制、保护商业秘密和自律保护规则的建议;针对公共数据产权保护,提出了确立共享开放规则、集约高效规则和保障安全规则的建议。在此基础上,还提出建立数据产权保护社会共治体系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