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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主要包括:依法对诉讼活动、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受刑事诉讼监督立法的缺陷和运行机制的制约,检察实践中存在监督效率低﹑效果差及重复监督等问题,诉讼监督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实效。任何健全的制度大多是在革新的历程中逐步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发生了历史性变革,我国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本文研究新时代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改革,通过分析诉讼监督的改革变迁﹑试点情况,结合实践暴露的问题,展望未来的刑事诉讼监督制度发展趋势。因此,本文的标题也可以改为《新时代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改革研究》。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五个部分。全文共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改革概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检察事业迎来了改革机遇,我国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改革,根据历程可分为萌芽、发展、深化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萌芽形成阶段(1978—2002),任务是机关恢复重建,为改革发展奠定基础;第二阶段是发展完善阶段(2000—2012),任务是坚持推进改革,优化诉讼监督职权分工;第三阶段是深化推进阶段(2013—2019),任务是纵深推进诉讼监督体制改革,基本确立刑事诉讼监督框架。我国长期以来的政治体制﹑检察文化及社会环境,决定了诉讼监督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在我国是必要且可行的。未来的诉讼监督改革,应着力构建新时代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体系,以“坚持+创新”方式,始终坚持强化诉讼监督,创新促进监督发展。第二部分,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监督改革。最高检主导下,宁波市检察机关转变监督方式,推行驻侦检察室制度,以“双轨”模式同时在两个公安机构设立检察室。通过派驻检察,填补了侦查监督的“空白”,丰富了诉讼监督方式,协调了检警关系。改革尽管取得了成果,但也面临着问题,如检警配合制约不合理、法律授权不明确﹑检察监督力量欠缺等。将来的改革中,检察机关必须坚持推行标准化工作﹑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侦查指导机制,确保立案侦查监督的实效。第三部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改革。落实审判阶段的监督,对确保裁判公平、整体提升法院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改革前沿地区,北京市检察机关试点组建刑事审判监督部、派驻法院检察室,尝试分离诉讼监督职能与办案职能,最终实现审判监督独立。改革后,庭审监督的数量、质量实现整体提升。实践中却暴露出监督效果不佳﹑监督效力受制于法检﹑监督案源不足等问题。因此,建议下一阶段的变革中健全检察内部机构﹑协调联动机制﹑拓宽监督案件来源,发挥刑事审判监督部的监督作用。第四部分,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改革。刑事执行是落实裁判结果的最后一步,执行监督直接与执行情况挂钩。最高检多次发布文件,要求完善刑事执行监督机制,同步推动刑事执行检察院建设﹑改派驻为巡回检察。但是,实践中却存在监督方式过于单一﹑财产刑执行不力﹑监督实践滞后﹑无明确法律后果等问题。将来的改革中,应赋予刑事执行诉讼监督强制力﹑加强被监管人人权保障﹑细化执行实施规定,以办案化规范执行监督。第五部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改革的未来展望。经过全方位、多阶段、系统性的改革试点,我国诉讼监督工作已初步达成整体改革目标。为适应时代需求,我国检察机关切忌放慢改革步伐,应加快改革进程,一方面,加紧从构建诉讼监督体系,实现诉讼监督内容规范化、监督手段现代智能化、监督效果刚性化;另一方面,内设机构改革中合理设置诉讼监督部门,实现统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名称、及监督部门适当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