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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的体系是与房地产有关的法律规范有机统一的整体。在房地产业发展和房地产市场规范过程中,我国房地产法的理论和立法实践有了比较大的发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逐步清晰,必然面临着一个房地产法律规范体系的调整与完善问题。而房地产法的性质决定了我国房地产立法方向以及完善的具体措施。如何准确把握房地产法的性质,厘清我国房地产法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把握其在房地产法体系重构中的地位,对房地产法的现有规范体系进行认真的梳理显得十分必要。本文拟根据房地产法与经济法的密切关系,以经济法的精神,从经济法的视角对我国房地产法的体系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并提出完善举措。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三万余字。第一部分为房地产法体系的理论分析。旨在论述房地产法的概念、房地产法体系的概念与结构,理论上为房地产法体系的完善做铺垫。房地产法的概念包含广义和狭义之分,根据房地产法以指定领域的房地产社会经济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可以分为既调整国家与法人和自然人及其他经济主体在房地产开发、交易等过程中形成的纵向管理关系,以及也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横向经济关系。房地产法的体系是全部房地产法律规范共同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一个国家或地区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水平、房地产业及其利益结构的性质、立法者的意志取向决定了其房地产法律体系结构的差异,国内学者对房地产法的体系分为两分法、三分法和三层次分法等几种观点。调整私人之间基本财产关系的《物权法》是不应该作为房地产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以及《价格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只与房地产业的某个环节相关,因此只是房地产法体系中相关法律法规的一部分。《住宅法》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列成为房地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当前的房地产法的体系应该是以《宪法》为依据、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核心、以《住宅法》为重要组成部分、覆盖相关法律的系统。第二部分为房地产法的性质,旨在廓清房地产法的基本问题,如房地产法的性质等,为后文分析奠定基础。房地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一直时有争议,虽然《物权法》对房地产立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房地产法调整手段及调整规范都区别于《物权法》,因此属于经济法范畴更加具有说服力。从房地产领域及房地产法法律体系来看,国家对房地产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宏观上的管理和调控,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协调,正是经济法功能的体现。从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分析,国家对房地产市场中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也体现了经济法的纵横统一性。第三部分为房地产法体系的立法现状及问题。旨在从我国房地产法的现状特点分析出发,探寻我国房地产法立法的问题。房地产法律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房地产法体系的争议使得相关法律无法配套实行。部门法立法标准不一,导致了重复立法,行政管理权力膨胀。土地立法落后,税收法律体系混乱,影响了房地产税收的规范性,无法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金融法规的不健全给房地产市场带了更多的风险,让房地产市场缺乏稳定性。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其一是房地产法律制定模式不健全,其二是房地产法律体系建设指导思想的缺陷。第四部分为房地产法体系的重构。旨在针对我国房地产法立法问题提出更加完善的建议,促进房地产的健康持久发展。首先提出房地产法体系的构建标准与原则。其次加快修改房地产基本法,让房地产一些相关法律能够实现统一协调地配套实施。完善土地立法,从土地审批、监督、权属方面讲土地制度纳入法制轨道。完善房地产税收立法,健全分税制立法体制,改革房地产税收结构。修改完善金融立法,加强金融监管以及规范房地产市场,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和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等。最后,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以及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