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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长期稳健的良性运转,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及国家的长治久安。但在日益严峻的老龄化压力和通货膨胀的冲击下,受制于法律制度层面的不足,使得我国数额极其庞大的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难以得到应有的利用,整体保值增值乏力,难以应对日益增加的养老金支付的刚性压力。纵观全球,将养老保险基金与信托制度相结合,借助信托制度将养老保险基金投放入资本市场是实现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最为高效的市场化操作手段。本文在理论上,通过对养老保险基金与信托的概念、性质和特征等进行分析,从法律价值的角度论证养老保险基金与信托相结合在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推动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维持制度的长期运转、规范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和实现整体共赢等方面具有的积极作用;并立足我国现状,发现在日益严峻的老龄化形势和即将陡增的养老金支付压力下,将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信托应是解决我国养老金困境的最佳选择,以及我国在推进养老保险基金信托制度上需要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通过选取比较世界主要国家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法律制度的差异与共通之处,发现各国的成果及经验以供我国借鉴;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从相关立法层面、制度运行层面和监管保障层面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建议。笔者认为,要推进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法律制度的发展,必须通过制定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投资运营法、明确养老保险基金信托运营主体、规定最低投资收益率并健全风险防控等机制、完善养老保险基金信托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归集以充实信托资金、改革资本市场环境以适宜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做出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方案来保障制度运转;采取集中监管并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适时调整相应监管规则、推进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体系的完善来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投资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