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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国家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基予税收的公益性等特征,世界许多国家的破产法往往会赋予其在破产程序中一定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税收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地位已经不再像以前那样受到立法者的重视,许多国家在其破产法中相继废除了税收优先权制度,改以其他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国家的税收。我国最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虽然历经多次审议,并最终于2007年开始实施,但是其中有关税收优先权制度的规定还是稍显粗糙,实际的可操作性也打了很大的折扣,同其他法律的冲突也还依然存在。因此,关于破产法中是否还有必要保留税收优先权制度的争论又浮现在了人们的面前。本文主要围绕税收优先权在我国破产法中应如何适当定位这一主线展开,讨论税收优先权在我国立法中的必要性,以及应当如何对当前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和协调。本文的第一章首先对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并介绍了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学说的确立过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税收优先权的概念和特征,重点论述了税收优先权的理论基础。第二章是关于破产债权中的税收债权的论述。破产债权是破产法中的核心问题,明确破产债权的概念和特征有利于更好的把握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如何定位等问题。另外,破产债权中税收债权产生的原因分析也可以更好的佐证我国破产法中保留税收优先权的必要性。第三章是关于世界各主要国家破产法中税收优先权的比较分析。国外破产法立法相对于我们来说具有更为悠久的历史,其中一些成熟的做法对我们当前的立法和法律适用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第四章主要分析我国当前的税收优先权的立法现状。《税收征管法》、《企业破产法》以及其他一些部门法中均有税收优先权的规定,但是它们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统一和协调,这给法律适用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在理论界也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找出问题的所在,在以后的相关立法中也可以做到有的放矢。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主要是结合对我国当前立法现状及缺陷的分析,对我国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优先权制度应如何进行完善和协调提出相关的建议。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在当前还不能在破产程序中完全废除税收优先权制度,而是应在现有的规定之间进行一定的完善,尽量降低税收优先权制度的一些负面效果,发挥税收优先权应有的制度价值。